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學會(建工校區) 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「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學會(建工校區)組織章程」係依「國立高雄科技大
學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」訂定(以下簡稱本章程)。
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「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學會(建工校區)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:本會之宗旨在建立同學與本系溝通管道,團結本系學生感情,發揚團隊合作精神。
第四條:本會會址位於國立高雄科技大學(建工校區)雙科館B07。
第二章 組織與職權
第五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第六條:本會由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(建工校區)系主任擔任指導老師。
第七條:本會設會長一人,活動副會長一人,行政副會長一人。
第八條:會長職責如下:
會長依實際運作狀況需要,可調整幹部及部門數量,各部門執掌如下:
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
第十二條:凡具有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日間部四技電機工程系(建工校區)學籍學生,且繳納系
會費者,皆為本會會員。
第十三條: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:
第四章 會員大會
第十七條: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。
第十八條:會員大會召開,應於學期開始後至學期末前,召開乙次,並由會長主持。
第十九條:會員大會與臨時會員大會之職權:
用概況以達到本會金錢徵信目的。
第五章 會員代表大會
第二十二條:會員代表由各年級各班推派兩名會員擔任,總共二十四名代表組成。
第二十三條: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掌如下:
第六章 選舉與罷免
第二十四條:本會之會長、副會長及所有幹部任期為一年,得連選連任,且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五條:會長、副會長候選人資格:
票,二分之一(含)以上同意即當選,若未達標準,則當選無效。
第二十七條:若當選無效,則於開票後三十日內進行補選。如補選再未通過,則將由指導老師
指派正、副會長共三人。
第二十八條:會長罷免條件:
主任,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。
第三十條:會員代表大會經會員代表四分之三(含)以上出席,三分之二(含)以上同意即審議
通過此罷免案,即可於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表決,經本會會員總人數二分之
一(含)以上投票,三分之二(含)以上同意即通過。由本會公告,並向上呈報至系
辦公室與課外活動組。
第三十一條:會長經罷免公告生效後,由兩名副會長中推舉一人為會長,且再推舉一名副會
長,經本會會員總人數四分之一(含)以上投票,二分之一(含)以上同意後得以繼
任會長及副會長至該屆任期期滿為止。
第七章 經費及設備
第三十二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毀應照價賠償,耗材不得外借。
第三十六條:每學年系學會動用之經費不得超過該學年預算,以「會員人數*學期數*個人每
學期會費」公式計算為預算上限。
第三十七條:本會若須動用本會經費:
第三十八條:本系各班級每學期可向本會申請班級活動經費補助,申請班級需達到班級出席人
數七成(含)以上,且會員人數達三分之二(含)以上,並依活動相關收據申請補
助,依收據金額核銷,最高補助壹仟伍佰元整。
第三十九條:本系系隊每學期可向本會申請系隊經費補助,可依活動收據、添購球具收據或其
他相關收據申請補助,依收據金額核銷,最高補助壹仟伍佰元整。
第四十條:第三十八條與第三十九條所敘述之補助辦法,須向本會繳交成果報告書,且於活
動結束後十四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
第四十一條:低收入戶補助辦法:
第九章 本章程修改
第四十二條:會員對本章程有疑慮,通過本會會員總人數四分之一(含)以上連署門檻後,可自
由提出「組織章程修訂案」。
第四十三條:本會視會務需要經會長同意方可提出「組織章程修訂案」。
第四十四條:本章程訂定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(含)以上連署同意通過。若須修改本章程,通過
「組織章程修訂案」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二分之一(含)以上出席會員代表大會,四
分之三(含)以上同意即通過。
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「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學會(建工校區)組織章程」係依「國立高雄科技大
學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」訂定(以下簡稱本章程)。
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「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學會(建工校區)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:本會之宗旨在建立同學與本系溝通管道,團結本系學生感情,發揚團隊合作精神。
第四條:本會會址位於國立高雄科技大學(建工校區)雙科館B07。
第二章 組織與職權
第五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第六條:本會由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(建工校區)系主任擔任指導老師。
第七條:本會設會長一人,活動副會長一人,行政副會長一人。
第八條:會長職責如下:
- 會長對外代表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(建工校區)全體學生參加學校各級重大會議;對內綜理會務並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- 代表全體會員向學校反映意見。
- 本會活動計畫與經費預算之編制。
- 組織及領導本會各級幹部。
- 召開並主持本會各種會議。
- 公佈本會之決議事項。
- 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。
- 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,副會長得行使會長之職權。
- 協調各部門之運作。
會長依實際運作狀況需要,可調整幹部及部門數量,各部門執掌如下:
- 總務部負責個別活動帳目、本會每月帳目結算整理及各級補助項目申請審核。
- 出納部負責本會會費、經費,一切支出與收入管理。
- 設備部負責本會設備維護、保養及器材外借管理。
- 文書部負責一切文書資料之處理。
- 活動部負責協助本會其他部門籌備及推展本會活動。
- 美宣部負責美宣器材使用和電腦基本美工軟體應用。
- 攝影部負責攝影器材使用和會議、活動中協助記錄活動過程。
- 公關部負責人員接待、對外合作聯繫、收發資訊、網頁管理等事宜。
- 機動部負責工作人員招募與安排,並協助各部門。
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
第十二條:凡具有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日間部四技電機工程系(建工校區)學籍學生,且繳納系
會費者,皆為本會會員。
第十三條: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:
- 選舉及罷免正、副會長。
- 擔任本會幹部之權利。
- 參與各項活動。
- 遵守組織章程之規範。
- 遵守會員大會決議。
- 不遵守本章程者。
- 不遵守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及履行者。
- 有妨害本學會名譽、信用,或活動行為者。
- 消失本校學籍者。
- 休學、退學、轉學或定期停學者。
- 申請轉系且通過者。
第四章 會員大會
第十七條: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。
第十八條:會員大會召開,應於學期開始後至學期末前,召開乙次,並由會長主持。
第十九條:會員大會與臨時會員大會之職權:
- 選舉及罷免正、副會長。
- 聽取財務結算報告。
- 聽取本會檢討內容並詢問有關本會之各項活動及行政之決策。
- 發生本章程第二十八條規定事件,應補選會長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- 經本會會員總人數四分之一(含)以上連署或會長視會務之需要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用概況以達到本會金錢徵信目的。
第五章 會員代表大會
第二十二條:會員代表由各年級各班推派兩名會員擔任,總共二十四名代表組成。
第二十三條: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掌如下:
- 代表本會會員每個月出席會員代表大會(寒暑假除外)。
- 審查本會各活動帳及月帳。
- 匯集各班內部意見向本會提出。
- 共同參與修訂本會組織章程及通過「組織章程修訂案」。
- 共同參與、決定本會重大議案。
- 審議本會正、副會長罷免案。
第六章 選舉與罷免
第二十四條:本會之會長、副會長及所有幹部任期為一年,得連選連任,且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五條:會長、副會長候選人資格:
- 須為本會會員。
- 須具備本系師生五十人以上連署(不得同時連署多組候選人)和一名老師之推薦信。
- 以上條件符合者,即可填選參選單。
票,二分之一(含)以上同意即當選,若未達標準,則當選無效。
第二十七條:若當選無效,則於開票後三十日內進行補選。如補選再未通過,則將由指導老師
指派正、副會長共三人。
第二十八條:會長罷免條件:
- 違反校規並經查證屬實遭記過以上處分確定。
- 任職滿一學期後。
主任,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。
第三十條:會員代表大會經會員代表四分之三(含)以上出席,三分之二(含)以上同意即審議
通過此罷免案,即可於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表決,經本會會員總人數二分之
一(含)以上投票,三分之二(含)以上同意即通過。由本會公告,並向上呈報至系
辦公室與課外活動組。
第三十一條:會長經罷免公告生效後,由兩名副會長中推舉一人為會長,且再推舉一名副會
長,經本會會員總人數四分之一(含)以上投票,二分之一(含)以上同意後得以繼
任會長及副會長至該屆任期期滿為止。
第七章 經費及設備
第三十二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- 本會會員繳交之會費。
- 各界之贊助金及學校或學生會核准之補助金。
- 各項金錢所滋生之利息。
- 其他收入。
- 本會會費每學期為貳佰伍拾元整,四學年共八學期,共貳仟元整。
- 本會會費於新生入學時繳交,採一次性收取。
- 補繳本會會費者,須向本會出納部提出補繳會費,且繳齊含當學期至畢業學期之所有會費。
- 會費退費者,須於開學後十四日內向本會出納部提出會費退費,退費金額為當學期至畢業學期之所有會費;若於十四日後提出會費退費者,則退費金額為下個學期至畢業學期之所有會費。
- 退費後不得再繳交本會會費。
毀應照價賠償,耗材不得外借。
第三十六條:每學年系學會動用之經費不得超過該學年預算,以「會員人數*學期數*個人每
學期會費」公式計算為預算上限。
第三十七條:本會若須動用本會經費:
- 必須經由總務、任一副會長、會長三人許可。
- 若要申請預支,金額必須超過壹仟元整,負責人填妥預支單並繳於總務部,經會長及總務部審核通過後,由出納部放款,若有餘款,則於活動後統一存回系學會公用帳戶。
第三十八條:本系各班級每學期可向本會申請班級活動經費補助,申請班級需達到班級出席人
數七成(含)以上,且會員人數達三分之二(含)以上,並依活動相關收據申請補
助,依收據金額核銷,最高補助壹仟伍佰元整。
第三十九條:本系系隊每學期可向本會申請系隊經費補助,可依活動收據、添購球具收據或其
他相關收據申請補助,依收據金額核銷,最高補助壹仟伍佰元整。
第四十條:第三十八條與第三十九條所敘述之補助辦法,須向本會繳交成果報告書,且於活
動結束後十四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
第四十一條:低收入戶補助辦法:
- 具低收入戶身份之新生,會費全額減免。
- 須於開學後十四日內向本會繳交低收入戶證明文件,逾期不予受理。
- 因低收入戶身份辦理會費減免者,無損任何會員權益。
第九章 本章程修改
第四十二條:會員對本章程有疑慮,通過本會會員總人數四分之一(含)以上連署門檻後,可自
由提出「組織章程修訂案」。
第四十三條:本會視會務需要經會長同意方可提出「組織章程修訂案」。
第四十四條:本章程訂定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(含)以上連署同意通過。若須修改本章程,通過
「組織章程修訂案」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二分之一(含)以上出席會員代表大會,四
分之三(含)以上同意即通過。